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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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5-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七兄弟木业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赵延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30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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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七兄弟木业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1.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未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企业擅自投入生产经营;3.企业生产加工木材过程中产生可燃性木质粉尘使用干式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有一处电气方面易产生点火源,未采取火花探测器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新疆七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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