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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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1-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冉光平(霍尔果斯六一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30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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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师市应急管理局对霍尔果斯六一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霍尔果斯六一建材有限公司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建设项目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冉光平(霍尔果斯六一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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