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70号)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
2024第070号)
序号 行政处罚文书号 当事人名称 负责人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1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70号 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刘文明  2024年8月5日19时40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镇江路交迎宾大道西北角,发现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绿地修建步道。 2024年8月5日   该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