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4〕13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413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3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王超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1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年6月26日,师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杨**、库***·***甫、王** 3人在企业厂区南侧设备工棚区域无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动火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