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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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王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1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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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6日,师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杨**、库***·***甫、王** 3人在企业厂区南侧设备工棚区域无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动火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新疆天山雪马铃薯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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