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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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23号 | 山东志信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刘志 | 2024年7月3日,第四师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石翔、袁世浩巡查发现,山东志信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可克达拉市镇江路交紫金山路西南角挖掘城市道路,破坏人行步道9平方米。 | 2024年7月12日 | 该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终对山东志信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