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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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11号 | 新疆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张衢 | 2024年4月8日,第四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69团农贸市场综合体改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至部分消防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完工。 | 2024年7月15日 | 该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