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9号)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
2024第059号)
序号 行政处罚文书号 当事人名称 负责人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1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9号 伊犁润聚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马相云  2024年7月19日13时40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镇江路交迎宾大道以西100米,发现伊犁润聚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损坏城市绿地。 2024年7月18日   该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终伊犁润聚网络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