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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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7号 | 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马建 | 2024年7月8日10时45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珠江西路,发现重型自卸货车新F56394在珠江西路碰撞城市照明设施,影响其正常运行。 | 2024年7月11日 | 该行为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 最终对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