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7号)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
2024第057号)
序号 行政处罚文书号 当事人名称 负责人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1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7号 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马建  2024年7月8日10时45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珠江西路,发现重型自卸货车新F56394在珠江西路碰撞城市照明设施,影响其正常运行。 2024年7月11日   该行为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
  最终对伊宁市鸿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