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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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6号 | 伊犁宏远建安消防有限公司 | 王震 | 2024年7月8日12时30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镇江路交迎宾大道以西100米,发现伊犁宏远建安消防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损坏城市绿地。 | 2024年7月8日 | 该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最终伊犁宏远建安消防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