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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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2号 | 乌鲁木齐福斯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李三定 | 2024年7月4日10时40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汉江路交学府东支路,发现乌鲁木齐福斯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开挖城市绿地。 | 2024年7月4日 | 该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的规定。 最终对乌鲁木齐福斯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