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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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40号 |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董加利 | 2024年6月13日11时40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北固山路交新丝路,发现该项目产生的渣土在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清运过程中,清运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 2024年6月13日 |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