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四师环罚[2024]3号
2024年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四师环罚〔2024〕3号)
序号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四师环罚
〔2024〕3 号
新疆天源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91659008MABL02263P 李胜峰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类别 违法事实
2024年6月21日 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 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