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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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佰万元整) |
处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山东金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师富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7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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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2021年10月3日,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一起亡人事故瞒报。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2月7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确定举报信息属实。2024年1月3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2024年1月4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2024年3月8日,事故调查结束,事故调查组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呈报《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透明质酸项目“10·2”一般高处坠落瞒报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3月14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结果: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临边作业时未配备任何防护措施,导致一名施工人员高空坠落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山东金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事故情况,构成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最终决定给予山东金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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