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08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08号 | 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王芳 | 2024年4月7日,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对第四师六十二团铂豪大酒店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巡查,发现该项目自2024年3月29日复工后,施工单位未履行现场管理责任,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2024年4月26日 | 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 最终对伊犁锦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对第四师六十二团铂豪大酒店建设项目项目经理王芳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