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卫医罚〔2024〕01号 |
案件名称 | 可克达拉市常治国西医诊所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中未开具处方笺等案 |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可克达拉市常治国西医诊所 |
违法事实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四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法律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八十八条 |
执法决定 | 警告,并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执法主体名称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3日 |
四师卫医罚〔202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