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市魏胜木材加工厂 |
负责人姓名 |
魏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2024年3月26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63团可克达拉市魏胜木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见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生产经营。2.带锯机配电箱无箱门,箱中堆放杂物,单个开关并联多条电路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原则。3.带锯机缺少急停装置。4.带锯机传动皮带缺少防护罩。5.入场北侧两处房屋堆放工具,房顶坍塌仍使用。6.未对入场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教育培训台账记录。 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对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