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卫公罚〔2024〕01号 |
案件名称 | 霍尔果斯臻尚经络养生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霍尔果斯臻尚经络养生馆 |
违法事实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
执法决定 | 警告并罚款8000元整 |
执法主体名称 | 第四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18日 |
四师卫公罚〔202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