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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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10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峰鼎顺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陈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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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峰鼎顺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新疆峰鼎顺节水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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