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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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霍尔果斯德柱红白用品店 |
负责人姓名 |
华德柱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2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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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尔果斯德柱红白用品店检查发现:霍尔果斯德柱红白用品店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霍城大街阳光小区1号楼3号房经营场所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该经营场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霍尔果斯德柱红白用品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指定经营场所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六十二团汇富商业街12号,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未进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霍尔果斯德柱红白用品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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