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高洪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19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9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现场“酸碱罐组区中的次氯酸钠储罐、浓碱储罐、浓盐酸储罐、稀硫酸储罐,液氨罐组区中的液氨罐,酸碱罐组上料泵房中的泡沫站,硫磺库,污水处理区中的污水尾气收集处理装置,淀粉车间中的焚硫炉”等装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均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决定对新疆沂利泓生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