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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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朱俊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17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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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收到线上实名举报(编号:SM32312060091)称“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焊工几乎无焊工证,如张**、苏**、令*、李*等人,全天候在工地作业,无叉车证的也很多”。当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派行政执法人员前往企业核查,该企业处于冬季停产状态,现场车间无人作业,对该举报信息进行延期调查。2024年3月21日,收到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恢复生产信息并对举报信息(编号:SM32312060091)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铁艺车间焊接动火作业人员陶某(身份证号:62232319********39)、王某某(身份证号:51082319********58)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对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做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