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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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边城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王生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7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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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伊犁边城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执法监督复查中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入职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无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2.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无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其中问题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10000 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最终决定对伊犁边城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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