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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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01号 | 新疆聚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倪洪 | 2024年3月11日,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对可克达拉市新城学府建设项目开展监督巡查,发现4名人员在进行5号商业楼一层模板拆除作业。经核查,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4名作业人员未履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就进场施工。 | 2024年3月25日 |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 最终对新疆聚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罚决字﹝2024﹞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