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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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师统罚字〔2024〕2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丝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薛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8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统计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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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2022年1-12月累计上报数为43617万元,检查核实数为28061万元,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额为15610万元,差错率55.6%,且单位存在虚假入库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新疆丝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