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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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4〕0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福泰宏远装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严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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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福泰宏远装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2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马**、阿布都***·***吐尔逊,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无证上岗从事电焊动火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最终决定对新疆福泰宏远装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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