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煤安罚〔2023〕103002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煤安罚〔2023103002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0000.0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马丛军(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负责人姓名

马丛军

处罚决定日期

202433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12月3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煤矿企业未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岩石进行力学、其他物理或水理性质试验。2.煤矿未编制通讯系统图、综合水文地质图。

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九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最终决定对企业法人(马丛军)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