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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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煤安罚〔2023〕10300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马丛军(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
负责人姓名 |
马丛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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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煤矿企业未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岩石进行力学、其他物理或水理性质试验。2.煤矿未编制通讯系统图、综合水文地质图。 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九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最终决定对企业法人(马丛军)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