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煤安罚〔2023〕103001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师)煤安罚〔202310300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1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马丛军

处罚决定日期

202433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3年12月3日,第四师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特种作业人员唐瑞明(焊工)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矿山道路未设置道口等路标。3.煤矿排土场卸载区等区域夜间无照明。4.矿区内火区、滑坡区未设置栅栏、警示标识。5.煤矿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九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新疆鑫隆新煤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拾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