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环罚〔2024〕1号
2024年第四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 四师环罚
〔2024〕1号
霍尔果斯南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9165400455244104XR 王斌 
处罚决定日期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类别 违法事实
2024年2月20日 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按时足额清缴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