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四师市监处罚〔2024〕1-6号)
企业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伊宁县俞利义养殖场 个体工商户 92659008MABKY12C4C  俞利义 四师市监处罚〔202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鹿血酒16瓶,鹿茸酒10瓶;
2.罚款3000元。
0.3 0.169 / 2024/2/19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11990400MB1B05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