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四师市监(防疫)罚〔2024〕3-1号)
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姬脉伟 四师市监(防疫)罚〔2024〕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屠宰、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罚款636.75元 2024/02/08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