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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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01号 | 张健 | 2024年1月16日13时17分,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于可克达拉市乌孙山路交珠江路两侧空地,发现其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 2024年1月24日 | 该行为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张健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4年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四师城当罚决字〔2024〕第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