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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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1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对企业进行罚款7万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刘光敬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8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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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1.氯化釜的sis系统未改造完毕、氯化釜循环水系统流量计未接线(重大隐患);2.现场化工仪表检维修人员无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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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