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15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315

处罚类别

罚款对企业进行罚款7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刘光敬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8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伊犁泰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1.氯化釜的sis系统未改造完毕、氯化釜循环水系统流量计未接线(重大隐患);2.现场化工仪表检维修人员无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7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