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师统罚字〔2023〕1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师统20231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3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朱晓军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0

执法部门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统计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该企业20231-8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上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分别为23045千元和25166千元,通过验证检查核实数分别为8493千元和12012千元,差错数分别为14552千元和13154千元,差错率分别为171.3%109.5%;企业20231-8月《财务状况》(B203表)上报营业收入26792千元,核实数为26817千元,差错额25千元,差错率0.09%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新疆疆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