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可克达拉市金源统帅电器销售店 | 个体工商户 | 92654023L571866039 | 冯子胜 | 四师市监处罚〔2023〕1-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
销售未标注执行标准、国家3C认证标识、生产厂商和检验合格证标识的燃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101元; 2.对当事人作出货值金额1倍的行政处罚,罚款3320元;罚没合计3421元。 |
0.332 | 0.0101 | / | 2023/11/21 |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990400MB1B054445 |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四师市监处罚〔2023〕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