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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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2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对企业进行罚款3万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优固商砼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郭良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9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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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新疆优固商砼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1.压缩空气储罐安全阀过期未校验;2.料仓周围未安装防护栏;3.搅拌机清洗口未安装联锁保护装置;4.配电室线缆未进行防火封堵,配电柜无电路图,配电柜内未进行相序区分,配电柜内未进行动力开关和照明开关区分,存在临时接电未按照三项四线制或三相五线制进行设置,且线缆敷设穿过门窗,未进行相应保护;5.新疆优固商砼有限公司与名声砂石料厂未进行区域划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6.未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7.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未见考核内容;8.企业未建立有限空间辨识台账、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终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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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