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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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25号 |
处罚类别 |
对企业罚款5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多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于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执法部门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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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新疆多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1.新生产车间两处配电箱未设置零线排和地线排,且配电箱外设置无漏电保护器的插座;2.老生产车间2处配电箱无跨接,新生产车间3处配电箱无跨接;3.老车间剪板机后侧焊机无外壳保护且线路裸露,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4.新生产车间升降机无防护围栏;5.新生产车间2台交流弧焊机、3台直流逆变多功能保护焊机线缆接头裸露;6.厂内压板机链条传动无防护罩;7.工作人员马春元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判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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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