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9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3〕9号

处罚类别

罚款(对企业罚款2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新源县腾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翔)

负责人姓名

张翔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日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源县腾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发现郭某某,郭某无证从事电焊、气焊作业;2.(第四师)应急责改〔2023〕241号中18条隐患超期未整改。

问题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予该单位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翔)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该单位及该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圆整)、罚款10万元(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