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14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3〕14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25000.0(贰万伍仟圆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负责人姓名

王龙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31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奎屯广富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1.该单位电工吕无电工证,焊工吕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2.未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见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单位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给予该单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