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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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2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新疆新大陆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刘跃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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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新大陆管道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PVC生产车间北侧消防栓被遮挡,PVC生产线地下线路未完全做穿管保护且存在积水。PVC设备配电箱后盖未安装,未设置漏电保护、无箱体跨接、无接地保护。2.PVC拌料车间消防灭火器配备不足,北侧配电箱无箱体、无箱体跨接、无接地保护、无漏电保护。3.PE车间波纹管生产线地坑未作防护,积水严重。4.PE车间1处配电箱无箱门,配电箱无箱体、无箱体跨接、无接地保护、无漏电保护,PE生产设备链条传动无保护罩。5.PE车间配电箱动力柜柜门敞开,柜体未安装后盖,柜体内pvc车间断路器2号接头线路存在烧焦现象,且断路器上私接照明开关。6.PVC拌料车间室外布袋式除尘器未做有限空间辨识标识,配电箱无箱体跨接、无接地保护、无漏电保护。7.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其中问题1、2、3、4、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该单位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问题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给予该单位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问题7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给予该单位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该单位总计处以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