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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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18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市金诚滴灌带厂 |
负责人姓名 |
戴鹏成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8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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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师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可克达拉市金诚滴灌带厂存在以下问题:1.原料粉碎车间循环水池北侧未设置防护栏。2.原料粉碎区域未设置防触电防溺水防机械伤害等安全警示标识。3.滴灌带生产线室外冷却循环水池缺少防护围栏和溺水、触电警示标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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