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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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1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霍尔果斯市军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张勇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3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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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一) 木料粉碎区8处传动轴无防护罩;(二) 生物燃料存放车间用电不规范,未安装配电箱且无漏电保护且无接地;(三)企业未落实安全项目建设“三同时”手续。 其中违法事实(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三)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对该单位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霍尔果斯市军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总计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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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