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3〕13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1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霍尔果斯市军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姓名

张勇

处罚决定日期

2023923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一) 木料粉碎区8处传动轴无防护罩;(二) 生物燃料存放车间用电不规范,未安装配电箱且无漏电保护且无接地;(三)企业未落实安全项目建设“三同时”手续。

其中违法事实(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该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三)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该单位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霍尔果斯市军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总计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