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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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迪拓实业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凌连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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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一:企业未进行4名新职工入厂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违法事实二:(1)企业七、八号仓库消防栓及地下消防栓没水,仓库灭火器被货物阻挡且未见灭火器存放标志。(2)厂区多处地下消防井属于受限空间未见受限空间标识。(3)二号库房消火栓被物品阻挡,二号库房安全通道标识损坏。五号库消防通道堆放杂物被堵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迪拓实业有限公司作出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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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