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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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单绍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5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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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浸出车间6个压力表、1个安全阀处超期未检验;预榨车间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室内消火栓破损严重无定期维护记录;手提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进行年检。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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