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2号

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四师)应急罚〔2023〕2

处罚类别

罚款人民币45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姓名

单绍风

处罚决定日期

2023525

执法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浸出车间6个压力表、1个安全阀处超期未检验;预榨车间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室内消火栓破损严重无定期维护记录;手提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进行年检。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可克达拉市创锦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