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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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第四师)应急罚〔2023〕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霍尔果斯豪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负责人姓名 |
杨跃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4日 |
执法部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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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一:(1)倒箔车间临时用电私接混乱,未划分区域且无安全标识;(2)化成箔车间未设置安全通道,无应急照明灯;(3)临时储存车间堆垛过高,未设置消防器材;(4)生产车间焊接作业未设置灭火器,生产车间违规设置化验室,且化验室使用夹芯苯板搭建,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现场杂物过多,管理混乱;(5)化学品储存库房不符合规范,磷酸等化学品与原材料堆放混乱,随意堆放,并且未见警示标识,未制定化学品管理制度;(6)化成箔设备两处机械转轴未安装防护罩。违法事实二:2021年、2022年、2023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且未建立教育培训管理档案(缺少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违法事实三:(1)2021年、2022年、2023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要求确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2)2021年、2022年、2023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霍尔果斯豪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负责人作出总计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20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