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四师卫医罚〔2023〕03号 |
案件名称 | 郭一侪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 郭一侪 |
违法事实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执法决定 | 罚款8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100元及360+magneto-optic激光设备1台。 |
执法主体名称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健委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四师卫医罚〔202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