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师人社监罚字〔2023〕第001号

被行政处罚人:可克达拉市永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8MABKX5E24E

法定代表人:李慧

地址: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六团人民路东巷4巷4号

案由: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查,可克达拉市永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至3月同意王文杰在该单位务工,未核查杜子豪的身份证,未保存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务工期间王文杰未满十六周岁(杜子豪出生日期为2007年10月22日)。以上事实有可克达拉市永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李慧,员工马玉兰、丁玉龙情况说明,王文杰笔录,永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考勤表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第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交款(地址:可克达拉镇江西路567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师可克达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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