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类别 | 违法事实 | 免予处罚依据 | 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第四师 生态环境局 |
四师环免罚决字〔2023〕1号 | 新疆国鹏科技有限公司 | 91654024568866130Q | 侯华鹏 | 2023年3月31日 | 环境违法行为 | 免予 罚款 |
未按规定贮存废矿物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二项第四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发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 (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除外),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当日内整改的。 |
0 |
2023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