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文书号 | 当事人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作出处罚的机构名称 |
1 | 可城当罚决字〔2023〕第1-0001号 | 霍城县祥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阿斯木江 | 2023年2月1日16时50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新F62370未按规定线路行驶。 该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规定。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最终对霍城县祥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自觉履行 | 第四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3年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简易程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