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杜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杜某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4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源县七十二团马大肉店、新源县七十二团小猪肉零售店、新源县张大肉店、新源县赵大肉店进行检查,发现以上4家商铺均在售卖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的猪肉,且4家商铺经营者均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家商铺进购的猪肉均由当事人杜某的养猪场售出。2022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与72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王运新对当事人杜某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杜某无法提供生猪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杜全制作《询问笔录》,证明对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和售卖未经检疫的猪肉予以承认的事实。经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二、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私自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典型案例,针对生猪产品的价格确认,执法机构及时调查当地屠宰企业及周边各团场市场猪肉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涉案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在调查中做到全过程闭环,对所有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由外向内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办案机构研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执法部门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准确定性合理裁量,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