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一、线索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9日14时52分,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财富公馆 财富佳苑业主之家”微信群内发现六十六团十二连职工喻某在群内发布猪肉售卖信息。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喻某位于六十六团十二连的养猪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分割好的猪肉和屠宰工具,同时现场有悬挂的纸质微信收款码,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在售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对经营者喻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据当事人陈述,猪肉有对外销售的情况,销售的猪肉未进行检验检疫,也未将情况向团里报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10月14日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